编 辑:彭文华
来 源:大数据架构师(ID:bigdata_arch)彭友们好,我是老彭。近忙疯了,天天给客户写方案,都没时间写文章了。趁着五一假期,跟彭友们唠唠新鲜事儿。今天这个,真的是颠覆我的认知,欧盟的《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简称“DGA”)通过欧洲议会批准了。
讲真,我是挺佩服这帮欧洲大佬的,他们对数据的敏感程度真的很高。在DGA之前,引起轩然大波的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就是传说中的“GDPR”了。 GDPR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简直到了令互联网巨头“谈数变色”的地步。因为它的范围非常广,“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有个做境外业务的老板彭友跟我说,感觉欧盟的警察都要顺着网线追到中国来了除了GDPR之外,欧洲在数字化领域其实还出了很多东西,比如“数字欧洲计划”,还有“欧盟数据战略”。欧盟的布局从这两份文件中就能看出其在数字化领域的战略布局。在《数据治理法案》之前,还出了《欧洲数据治理条例》、《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虽然感觉上相对来说比较弱一些,但也是很重要的导向性信号。另外,他们还出了《数字服务法案》“DSA”,对在线中介服务、云计算等网络托管服务、搜索引擎、B2b平台等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强监管,并拥有执法权。不过这个好像还没完全通过。按照《DGA》的说法,他们的目光倒是挺长远的,你看看他们自己的介绍:该提案将有助于实现更广泛的政策目标,确保欧盟所有行业的企业都能够创新和竞争,有效地赋予个人数据权力,并更好地为企业和公共部门机构配备一个相称且可预测的机制来应对重大政策和社会挑战,包括公共紧急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
其具体目的有以下五个:
1、促进消费者和企业访问和使用数据,同时保留对通过数据产生价值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激励措施。
2、规定公共部门机构和工会机构、机构或团体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特殊数据时使用企业持有的数据。
3、促进云和边缘服务之间的切换。
4、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未经云服务提供商通知的非法数据传输。
5、为在部门之间重复使用的数据制定互操作性标准,以消除跨特定领域的公共欧洲数据空间共享数据的障碍,与部门互操作性要求保持一致,以及不在范围内的其他数据之间共享数据的障碍一个特定的共同欧洲数据空间。看得出来,DGA的目标还是很清晰的,是要规避各种数据风险,加强数据流通,彻底发挥出数据的价值。
第二章 企业对消费者和企业对企业的数据共享,详细定义了平台、用户以及用户适用平台产生的数据的权利。第三章 依法有义务提供数据的数据持有人的义务,详细定义了平台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解决。
第四章 与企业之间的数据访问和使用相关的不公平条款,针对霸王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 根据特殊需要向公共部门机构和工会机构、机构或团体提供数据,嗯,开了一个口子,必要时可以对某些机构提供数据。
第六章 在数据处理服务之间切换,对云服务商等数据处理服务提供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章 非个人的国际背景 数据保障,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章 互操作性,对数据结构、数据格式、词汇、分类方案、分类法和代码列表等数据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总的看下来,这《数据治理法案》主要是围绕加强数据保护,促进数据共享流通这重要方向的。
我觉得有用的,是界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老外在划清界限这件事情总是比我们“中庸”思想来的更简单、直接、有效。
有些彭友看了上面的内容,可能会说:这跟数据治理有啥关系?其实不然。《数据治理法案》,即“Data Governance Act”。之前跟彭友们分享过,在DMBOK的车轮图里,数据治理是其他所有领域的核心,重中之重。可不只是我们常说的“数据治理产品”、“数据治理项目”的“数据治理,范围要大很多,涵盖战略、组织和角色、政策和标准、服务等各项内容。你看刚说的重要的,定义清楚“数据持有者”和用户对于用户访问留下的数据的权益,不就是“数据治理”的范畴么?啥?你还要我们常说的“数据治理”的东西?还真有!在第八章数据互操作性上,还做出了很具体的定义:应充分描述数据集内容、使用限制、许可、数据收集方法、数据质量和不确定性,以使接收者能够找到、访问和使用数据。
这是啥?这就是数据资产目录该做的事情呀~~~那个数据治理项目都得产出这个成果吧?
我国现在还是以数据安全为核心,目前只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数据流通、数据价值、数据权益等方面,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法条是很枯燥的。老彭比较喜欢看数据,简单,直接。很有意思的是,《数据治理法案》DGA在2021年6月发布了一个公开的在线咨询,3个月内收到了32个国家449份咨询报告。在B2B数据共享场景中,技术性的障碍大,数据标准不统一是大的问题。嘿嘿,天下乌鸦一般黑。70% 的利益相关者表示,物联网背景下生成的数据存在公平问题。60% 的受访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微型公司 (78%),同意示范合同条款有助于增加数据共享。几乎所有公共机构都认为需要就企业对政府数据共享采取行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在紧急情况下、官方统计、环境保护和社会和谐等目的中,企业对政府的数据共享应该是强制性的。法律先行,是有好处的。有法可依,后续才好办事。法律先行也有坏处,会限制死很多东西。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其实跟这有很大的关系。我们生在好的时代,不用顾虑太多,干就完了!扩展阅读:公众号“大数据架构师”后台回复“DGA”即可下载【中英文版《欧盟数据法案》】。麻烦帮忙转发一下,让更多数据彭友看到~~~O(∩_∩)O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