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败诉,“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 !!!
据法院审理查明信息,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
一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这些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华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二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是,“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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